排污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1.设立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四十五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通过,2018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2016年1月1日执行)第十九条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1.5环保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
2.是否审核转报事项
是
3.有无办理数量限制
无
4.办理条件
在汶上县行政区域内,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5.所需申请材料
5.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人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打印 原件2份 加盖单位公章)
5.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原件2份 加盖单位公章)
5.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原件2份 加盖单位公章)
5.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2份 加盖单位公章)
5.5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称、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提供复印件2份 加盖单位公章)
6.办理程序
6.1申请人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册账号并进行信息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
6.2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申请并到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6.3受理
6.4审核
6.5领取《排污许可证》并公告
7.是否收费
否
8.收费依据
9.收费标准
10.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11.承诺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12.联系电话:
13.部门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