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服务指南及执法流程 |
一、执法事项名称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处罚;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或者明知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等。 二、受理机构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汶上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 三、审批机构 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受理条件 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六、办公电话、地址、时间 办公地址:汶上县中都街道明星路东市政路北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8:00(夏季)13:30-17:30(冬季)(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7-7212861、0537-3318211 七、执法流程图 |
案件来源(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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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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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立案,指定2名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 不予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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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构依法调查取证,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调查终结后撰写调查报告连同相关材料提交案件审核或法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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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办案机构提交局长(主管局长)批准后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拟决定予以行政处罚、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行政处罚、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办案机构移送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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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的权利(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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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进行复核;2、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3、当事人对处罚告知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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