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我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其他类事项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按照本规定,通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省政务服务网、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进行行政执法公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由行政执法承办科室负责本科室产生的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工作。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执法公示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强化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
(一)行政执法事项有关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事项名称、类型、依据、承办机构、职责、权限等信息;
(二)行政执法人员有关信息,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证件编号、执法区域等信息;
(三)随机抽查事项有关信息,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信息;
(四)行政执法流程图,包括办理程序、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信息;
(五)服务指南信息,包括办理场所信息、联系方式、办理时间、申请条件、窗口办事人员、监督投诉渠道、救济权利等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政策法规科负责前款相关清单和行政执法流程图的统一编制。
局驻县为民服务中心窗口负责前款服务指南的统一编制。
公示信息要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规范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类型和环节,主动公示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二)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在局驻县为民服务中心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四)其他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 加强事后公布。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应当主动将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随机抽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和本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四)其他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履行信息发布审批程序,未履行信息发布审批程序不得发布。
第九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期限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一)项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科室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书面反馈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汇总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并报县政府。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情况纳入我局法治机关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和目标绩效考核,对工作不力的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汶上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 我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其他类事项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记录”的原则,行政执法承办科室负责本科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应当按照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第六条 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对查封扣押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实行全程音像记录。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 音像记录要注意记录执法时间、地点、亮证情况、执法检查重点内容等关键环节和程序。
第八条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要及时对音像记录资料进行整理,并纳入行政执法案卷管理。
第九条 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由行政执法承办科室根据本科室执法实际情况,按购买办公设备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并按办公设备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编制工信系统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应当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严格记录归档。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应当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将行政执法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进行整理,形成相应案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应当移交局办公室的要及时进行档案移交。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第十四条 发挥记录作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应当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需要调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应当实时提供调阅。
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纳入我局法治机关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和目标绩效考核,对工作不力的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