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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房学敏(申请人)申请你单位(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一案(汶劳人仲案字〔2025〕第205号),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一个月工资(4700元);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5个月×4700元=23500元);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7845元;4、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社保、公积金损失(6个月×4700元×42.6%=12013.2元)或者补缴社保、公积金;5、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仲裁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及开庭通知。现定于2025年9月25日下午15时在汶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汶上县中都街道政和路868号创业大厦2楼201室)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37-7217756
汶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