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片区、村,镇直各部门,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防汛抗旱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现将《郭仓镇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郭仓镇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的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全镇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强化气象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山东省防汛预警暂行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济宁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汶上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郭仓镇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四)工作要求
1、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镇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要求,确保政令畅通。
2、加强防汛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要求,各村、镇直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机构,制定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预案,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3、建立和完善防汛抗旱责任制,并将防汛抗旱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
4、严格落实防汛抗旱工作预案,各单位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组织指挥体系和工作职责
(一)指挥机构
1、成立郭仓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由镇党委书记和党委副书记、镇长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常务副指挥,各部门分管领导任副指挥,各有关单位为成员。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农办,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7964202、7969436;传真:7969596,镇农办为牵头部门。
总 指 挥: 王建华 镇党委书记
杨小康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常务副指挥: 姬长宽 镇人大主席
副 指 挥: 王 磊 一级主任科员
高文力 镇党委副书记
徐蒙蒙 镇党委副书记
郭永杰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尹东晗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王玉英 镇人大副主席
宋 坚 镇人大副主席、韦楼片区书记
赵兰松 镇政府副镇长
赵 阳 镇政府副镇长、徐堂片区书记
王 建 镇政府副镇长
曹瑞银 镇政府副镇长
韩士巧 镇党建办公室主任
王 敏 镇财经服务中心主任、夏庄片区书记
吴 斌 镇党政办公室副主任
乔丙良 镇应急安全保障中心主任
于剑亮 镇为民服务中心主任
殷乐阳 镇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戴洪伟 镇平安法治和社会治理办公室
主任
陈长云 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
王玛丽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郭 瑾 镇党政办公室主任
成员:农办、武装部、应急办、财税所、民政办、派出所、村建办、教体办、卫生院、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所、宣传办等。
(二)工作职责
1、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全镇的防汛抗旱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辖区防汛抗旱防台风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根据我镇雨季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6月1日-9月30日);统一调度和调控全镇水利、水电设施;根据防汛抗旱的需要,调配防汛抗旱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采取消除阻水障碍物等必要的应急措施。
2、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传达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和保管,负责全镇防汛抗旱工作的协调、督办和检查。
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社区、企业、有防洪任务的单位成立防汛指挥部,组织处置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防汛抗旱突发事件。
(三)成员单位职责
镇农办: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统筹协调,承担全镇防汛抗旱防台风的日常工作,负责全镇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负责防洪、排涝、抗旱等水利工程行业管理和河道、桥涵、防洪工程的隐患排查和修复工作,负责汛期雨量和水文观测,负责汛期值班值守,及时向镇领导提供旱情、灾情,负责防汛抗旱和灾情统计工作。指挥农业防汛抗旱灾后救灾抗灾工作。
镇武装部: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抗旱救灾等重大防汛抗旱任务。
镇应急办:负责镇、村、企业防汛抗旱应急队伍培训、演练及物资储备,组织防汛抢险应急队伍,根据汛情旱情的需要,指挥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抗旱救灾等重大防汛抗旱任务。
镇财政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水毁工程等所需的资金,对镇防办提出的防汛抗旱经费分配方案,经协商确定后及时下拨,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镇民政办:负责灾民转移、安置和生活救济,并及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洪涝灾情的统计资料。
镇村建办:负责开展危房、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建工程的安全检查,及时采取补救和防范措施。
教办: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及时组织学校做好校舍加固和师生安全的防范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汛防台风知识宣传。
派出所:负责维护防汛交通、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和组织抢险突击工作,打击盗窃防汛抗旱物资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犯罪活动,做好防汛抗旱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防汛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对防汛部门提出的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移动、联通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证水情、工情等信息和防汛抗旱高度指令及时准确的传输。
供电所:负责保障防洪抢险、排涝、抗旱所需的电力调度供应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工作。
卫生院:负责灾区灾民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疾病的传播、蔓延。
镇宣传办:负责防洪抢险、抗旱救灾的宣传报道及重大灾情资料的收集、录像工作,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必要时要根据镇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防汛抗旱信息。
镇纪委:负责监督防汛抗旱工作中各职责单位和工程责任人的责任履行情况,查处防汛抗旱中的违纪问题。
三、应急准备
(一)组织准备
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防台风责任人。同时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落实薄弱环节的防汛责任,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二)制度准备
镇党委、政府应健全完善防汛抗旱防台风责任监督机制,加强责任制督察,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及时评估、修订、完善防汛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不断推进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预案准备
各村、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行业防汛预案,各类防汛预案、方案,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四)物资队伍准备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抢险救灾应急专业力量建设并建立完善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参与防汛抗旱防台风联动协调机制,提高抢险救灾能力。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的原则,根据防灾救灾工作需要,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并做好物资调运、接收、使用、管理工作。
(五)转移安置准备
各片区、村,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相关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各村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水旱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六)技术准备
通过气象、水务等部门官方网站气象、防汛模块收集,密切关注气象变化,及时发布预报。
(七) 防汛抗旱检查
防汛抗旱防台风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顺利开展。
在汛期来前,指挥部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并做好巡查工作,对相关要害关键部位进行检查和防范。重点是镇河道防汛隐患部位及险工线段巡查,做好发现险情及时上报。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1、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当发生特大防汛抗旱应急突发事件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小汶河洪峰流量超过7000立方米每秒或决口;
(2)镇域内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3)我市、县发布防台风或防汛红色预警信号;
(4)我市、县发布抗旱红色预警信号。
(5)发生特大干旱。
启动程序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响应条件后,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镇党委、镇政府决定后,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签发,决定进入Ⅰ级响应;当形势发生变化,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等级升级或降级建议,重新签发执行;灾情和应急事件稳定后,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同意,Ⅰ级响应终止。
响应措施
(1)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对防汛抗旱应急工作进行部署,及时将情况上报镇党委、镇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镇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守,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上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镇党委、政府和镇防汛抗旱指挥部。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3)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4)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5)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6)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7)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
(8)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9)当发生供水危机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乡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并保证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2、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当发生重大防汛抗旱应急突发事件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小汶河洪峰流量3000—7000立方米每秒且发生重大险情;
(2)主要河流出现漫溢;
(3)镇域内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我市、县发布防台风或防汛橙色预警信号;
(5)我市、县发布抗旱橙色预警信号。
(6)发生严重干旱。
启动程序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响应条件后,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签发,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当形势发生变化,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等级升级或降级建议,重新签发执行;灾情和应急事件稳定后,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同意,Ⅱ级响应终止。
响应措施
(1)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镇党委、政府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上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加强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抢护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工作情况及时上报。
(3)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5)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6)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7)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8)当发生供水危机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并保证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3、Ш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当发生较大防汛抗旱应急突发事件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小汶河洪峰流量2000—3000立方米每秒且发生较大险情;
(2)主要河流发生重大险情;
(3)镇域内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村庄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我市、县发布防台风或防汛黄色预警信号;
(5)我市、县发布抗旱黄色预警信号。
(6)发生中度干旱。
启动程序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响应条件后,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签发,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当形势发生变化,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等级升级或降级建议,重新签发执行;灾情和应急事件稳定后,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同意,Ⅲ级响应终止。
响应措施
(1)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镇党委、政府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抗旱,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镇党委、政府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3)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5)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6)当发生供水危机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地表水、地下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并保证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 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当发生一般防汛抗旱应急突发事件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小汶河汶口水文站洪峰流量1000—2000立方米每秒且发生一般险情;
(2)主要河流的主要支流发生较大险情;
(3)镇域内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我市、县发布防台风或防汛蓝色预警信号;
(5)我市、县发布抗旱蓝色预警信号。
(6)发生轻度干旱。
启动程序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响应条件后,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签发,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当形势发生变化,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等级升级或降级建议,重新签发执行;灾情和应急事件稳定后,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同意,Ⅳ级响应终止。
响应措施
(1)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建立责任体系、健全工作机构,镇里成立汛期领导小组,各村成立汛期安全工作组,对村内河道、塘坝、大口井等进行巡查排查,设置警示标志,有效防范防溺水事故和应对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2)完善预警机制,及时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加强汛期值班值守工作,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建立严格的汛期值班制度,坚持领导干部24小时值班,发现重要险情要及时处理。认真研判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做好应急准备,提高处置能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应对处置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4)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做好汛(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镇政府。
(5)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6)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7)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8)当发生供水危机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乡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并保证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二)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1、河洪水
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结合我镇具体情况,制定河洪水的应急响应级措施。
(1)当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实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2、渍涝灾害
结合我镇情况,制定渍涝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最大限度减轻渍涝对农作物生长造成的危害,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3、台风、风暴潮灾害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台风、风暴潮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台风、风暴潮监测与警报发布、人员与物资转移,水上作业保护与搜救、重要保护对象的防护与抢险等。台风、风暴潮灾害应急处理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
4、堤防决口、拦河闸坝垮塌
堤防决口、拦河闸坝垮塌的应急处理,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堤防决口时,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设施,为实现堤防堵口创造条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拦河闸坝垮塌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撤离,做好逃避险措施。
5、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本着尽早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加强对险情排查,对发现的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及时上报并处理。
(4)凡上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防汛抗旱、工程抢险等信息,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6、指挥和调度
(1)出现汛情、旱情后,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报告程序。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7、抢险救灾
(1)发生重大险情后,镇指挥机构应立即对事件进行监控和追踪。
(2)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全镇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
(4)处置防汛抗旱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8、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制定应急人员的安全和器械的准备措施: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制定抢险人员各项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紧急情况后,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出安排部署,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事发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对转移的群众,由镇政府、村居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出现险情后,镇政府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明确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对重点地区或部位实施紧急控制的程序: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镇党委、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10、信息发布
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信息发布的要求。
(1)防汛抗旱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旱情和灾情信息。
(2)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后上报镇党委、政府后发布。
11、应急结束
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应急结束的条件及后续措施。
(1)当洪水灾害、干旱及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达到下一级的预警条件时,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适时宣布降低防汛抗旱预警等级和相应应急响应,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
当洪水灾害、干旱及极度缺水情况消除时,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
(2)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镇政府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恢复水毁基础设施。
五、应急保障
(一)通信信息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预案保障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据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三) 队伍保障
镇、村两级建立防汛抗旱专业应急队伍,担负全镇防汛抗洪抢险和抗旱服务任务,当发生汛情或旱情时,由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派专班人员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各级应急队伍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调动程序,强化队伍保障能力建设。各级要加强防汛抗旱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村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
(四)交通与供电保障
派出所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供电所编制完善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应急预案,确保供电保障。
(五)医疗保障
卫生院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救护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六)治安保障
派出所要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障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七)资金保障与物资保障
1、防汛抗旱资金准备
根据防汛抗旱程度、水毁工程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遭受严重防汛抗旱的防汛抗旱设施修复补助。当启动应急响应时,镇财政要及时筹集安排抢险救灾资金。
2、防汛物资准备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相关村庄、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3、抗旱物资储备
镇级储备的抗旱物资,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调用。干旱频繁发生的区域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八)灾后处置总结与改进
应急处置结束后,镇民政办做好救济物资造册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帮助其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防汛抗旱事故处置完毕后,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调查总结工作,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相应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并向镇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六、善后工作
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救灾工作的内容。
镇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一) 协助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镇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救灾工作。
(二)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山东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鲁民[2014]90号)实施意见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三)水毁工程修复与灾后重建
对因洪水造成的水毁工程及毁坏的有关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灾后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结合的方式,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四) 防汛抗旱评价
防汛抗旱指挥部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制定改进措施,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总结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镇政府。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
根据《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镇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协助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根据镇政府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将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并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二)培训
根据《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增强职工安全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三)演练
根据《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合理安排应急演练。应当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多发、易发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四)责任与奖惩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镇农办负责牵头制定,经镇党委、政府审议批准后发布实施,预案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二)预案修订
本预案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党委、政府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郭仓镇农办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