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济宁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县交通运输局将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方式主动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三条 局承办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科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办理、谁公示”的原则进行,承办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第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主动向社会公示下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包括:
(一)本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的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等信息:
(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执法岗位信息、联系方式、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等信息;
(四)依法委托执法的,公示受委托组织和执法人员的信息,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
(五)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承办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应当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公示的其他信息。
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八条 承办机构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示:
(一)检查、抽查、检验、检测的结果;
(二)行政执法决定;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通过公告、公报等文件方式或者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便于公众查询的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与本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公示内容衔接,确保信息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应当明确一名信息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本机构执法公示信息,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按照本部门信息公开公示程序,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等相关载体及时发布和更新。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部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申请更正。承办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汶上县交通运输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本局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根据《济宁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属各执法机构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由局法制科负责。
第四条 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拟对公民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三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万元的;
(二)拟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拟吊销许可证的。
地方海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标准依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承办案件的执法机构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交局法制科审核: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法制科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科可以向当事人和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条 局法制科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二)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管辖;
(三)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法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定性是否准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局法制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九条 局法制科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材料的法制审核工作,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案件复杂的,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局属各执法机构应当充分尊重、采纳法制科的审核意见。
如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科复审。法制科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
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应当采用会议形式,通知法制科负责人参加会议,并听取法制审核意见,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参加。
集体讨论时,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第十二条 法制科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执法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局法制科应在三十日内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的复印件报欧美无人区码SUV_最近中文字幕完整版免费_国产精品麻豆aⅴ人妻图片_制服 丝袜 亚洲 中文 综合法制办备案。
第十四条 本局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致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处理错误的,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相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